政策解讀|構建完整保障體系讓群眾更便利

——解讀《兵團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並實施細則》

2019年11月29日10:52  來源:兵團日報
 
原標題:政策解讀|構建完整保障體系讓群眾更便利

日前,兵團印發《兵團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並實施細則》(簡稱《實施細則》),提出生育保險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將於2020年1月1日起合並實施。兩險將一體化管理運行,實現參保同步登記、基金合並運行、征繳管理一致、監督管理統一、經辦服務一體化,增強制度保障功能,強化基金共濟能力,提升抗風險能力,提高生育保障效能,讓更多女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兩項保險同步參保登記

《實施細則》指出,兩項保險合並實施后,兵團范圍內各類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在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同步辦理本單位在職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登記。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參保登記時需同步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參保登記。

“生育保險是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維護職工生育保障權益、促進婦女公平就業、均衡用人單位負擔發揮了重要作用﹔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更是充分發揮著民生安全網、社會穩定器的作用。”兵團醫療保障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兩項保險統一參保登記后,將進一步提升我們的經辦服務效率,降低管理運行成本。”

不會增加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負擔

“兩險合並實施並非意味著取消生育保險,生育保險制度和政策體系不廢除,生育保險仍然保留。”該負責人說,兩項保險合並實施后,不會增加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負擔。

《實施細則》明確,兩險合並實施后同步征繳,總體費率保持不變,用人單位按照此前參加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之和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率。職工個人繳費比例不低於2%,個體及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不低於5%,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繳費基數統一按照合並實施前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核定﹔個體及靈活就業人員以上年度自治區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領取失業保險待遇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可參照上年度自治區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確定,最低比例不低於60%。

生育保險的待遇不會下降

生育保險基金並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后,生育保險的相關待遇是否會下降?

該負責人表示,兩險合並實施后,沒有改變生育保險設定的保障項目和支付水平,參保人員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等各項生育保險待遇按現行法律法規執行,參保人員的生育保險的待遇不會下降。

《實施細則》提出,兩險合並實施后,繼續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以及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堅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藥、合理檢查,逐步實行統一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生育醫療費用原則上實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

《實施細則》明確,兩險合並實施后,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按時足額繳費的,從繳費當月起按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保職工所屬用人單位已為其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滿12個月的,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繳費不足12個月的,待繳費滿12個月后,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個體及靈活就業人員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按時足額繳費的,從首次繳費起連續繳費滿6個月后,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連續繳費滿2年后,按照相關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待遇。(鄭婭莉)

(責編:陳新輝、馬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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