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兵团印发《兵团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提出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合并实施。两险将一体化管理运行,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增强制度保障功能,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抗风险能力,提高生育保障效能,让更多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两项保险同步参保登记
《实施细则》指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兵团范围内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同步办理本单位在职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登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参保登记时需同步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职工生育保障权益、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更是充分发挥着民生安全网、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兵团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两项保险统一参保登记后,将进一步提升我们的经办服务效率,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不会增加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
“两险合并实施并非意味着取消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不废除,生育保险仍然保留。”该负责人说,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不会增加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
《实施细则》明确,两险合并实施后同步征缴,总体费率保持不变,用人单位按照此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低于2%,个体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不低于5%,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缴费基数统一按照合并实施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个体及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可参照上年度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
生育保险的待遇不会下降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后,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是否会下降?
该负责人表示,两险合并实施后,没有改变生育保险设定的保障项目和支付水平,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的待遇不会下降。
《实施细则》提出,两险合并实施后,继续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逐步实行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实施细则》明确,两险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当月起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职工所属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缴费不足12个月的,待缴费满12个月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个体及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从首次缴费起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满2年后,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郑娅莉)